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培养一支结构优化、具备良好素质和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加快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骨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围绕学院发展目标及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紧密结合团队建设需要,发掘和培育有潜力的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形成有梯次的教学科研拔尖人才和教育教学管理优秀人才预备队。
第三条 骨干人才分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两个层次。
第二章 入选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与要求
(一)师德高尚,教学理念先进,理论基础扎实,具备较强的进取心和创新意识,富有团结协作精神。
(二)申请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项目的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申请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的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及以上,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需承担一线教学科研任务并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近三年的课堂教学效果良好,且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的考核要求。
(四)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团队与梯队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和科研学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并能将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育教学中。
(六)近五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或项目及荣誉称号者优先申报。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骨干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统一组织。评选中主要考察申请者近五年的工作业绩,对专业及学科建设的贡献和发展潜力,所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及预期取得成果的可行性、合理性、工作量等。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师准备申报材料,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骨干人才立项申报书》(附件1),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部门推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照参评条件和评选时的主要考察点,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计划进行考察和初选推荐。初选结果在部门内公示不少于三天。部门将填报的《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骨干人才推荐人选简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申报人的材料汇总后提交到教师发展中心。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召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部门提交的初评人选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三天。
(四)学院审批: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布评选结果,并核拨经费。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七条 资助期间预期完成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申请者可依据但不限于下列指标进行填报。
(一)指导青年教师。具体要求参照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相关管理办法。
(二)开展校级示范课教学或院级教改教研专题讲座等。
(三)以第一完成人公开发表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出版教材、著作,上述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四)作为负责人获得校级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或项目,具体包括: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项目,或教学类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或优秀教材主编,或教学名师,或科研项目等。
(五)作为参与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或项目,具体包括: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项目,或教学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二等奖以上,或优秀教材编者,或科研项目及成果,或荣誉称号等。
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科学制定人才梯队建设计划,按需、有序、分层、择优推荐有发展潜力的教师申报骨干人才培养项目,指导申报者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并对获资助者给予条件配套和跟踪管理。项目资助期间,获资助者及时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总结,以保证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第九条 评估与验收
本资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过程管理。对获资助者进行项目的绩效评估。
(一)年度考核
获资助者根据考核要求每年填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骨干人才年度考核报告》(附件3)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骨干人才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核拨经费。
(二)期满考核
资助期满,获资助者填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骨干人才期满考核报告》(附件5)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骨干人才考核情况汇总表》,并由所在部门对申请者的德、能、绩、勤等方面进行考察和综合评议。将考核报告和支撑材料提交至教师发展中心。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和评议,对于考核合格者,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骨干人才证书。不合格者则延长一年考核期;延期考核后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骨干人才培养资格,并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十条 学院对骨干人才进行重点支持和培养。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项目申报、国内外进修培训、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一条 对在资助期内调离学院以及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师德、学术道德规范,或存在违反教学纪律等其他学院规定的情况,终止、撤销对其资助。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使用
第十二条 本项目培养期为三年,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项目资助经费4万元,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资助经费2万元。资助经费分年度拨付,三年拨付比例依次为1:1:2,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为学院自筹经费,经费使用按学院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主要开支范围有业务费和劳务费。业务费包括著作、教材等出版费,论文版面费,专利费,材料费,调研费,培训费,会议费,图书、音像资料费等;劳务费不高于资助经费的15%。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